连江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郑某诉被告连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按照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要求,恢复楼梯原状,具体情况,跟福州装修网一来关注。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于2012年间向被告购买坐落于连江县某商品房二层24店面、25店面二间,持有相应《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店面时,二间店面分别有楼梯从一层通往二层。一层5店面内楼梯是通往二层24店面,一层9店面内楼梯是通往二层25店面。2013年6月20日原告准备将店面出租,才发现被告擅自将二座楼梯拆除并将二层楼梯间用钢筋水泥封死,致使原告无法通行,无法进行装修,无法对外出租。原告便与被告交涉,被告却无理要求原告购买一层所谓店面作为通道之用。经交涉未果,原告将被告开发商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郑某认为,被告在原告购买店面时,就设有从一层通往二层的楼梯,被告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竟然拆除楼梯封堵通道将一层楼梯通道店面进行单独出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二间店面楼梯原状,保证通行,并赔偿租金损失。
开发商认为,原告购进的二层店面系为整体使用,其购买时自行放弃了原本单独对应一层店面的优先购买权和通道使用权,被告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现原告为了谋取更大利益,断章取义的主张二层单户的相邻通道权,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及公平原则,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该商品房二层24店、25店时,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告知原告一层5店和二层24店是并为一个商业店面、一层9店和二层25店是并为一个商业店面配套出售。被告在原告购买二层24店、25店后,擅自将与该店必经通道对应的一层5店、9店内的楼梯拆除,并封闭楼梯口,致使原告无法通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要求,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相邻通行权,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被告按照该商品房《一层平面图、总平面位置示意图、防火分区示意图》的规划设计要求,恢复楼梯原状。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这一诉求,因原告已自认二层24店、25店已经出租,法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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